更新时间:2018-06-09 14:19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