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2作者:王新老师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告知。
八、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堆放物品、垃圾,行驶超载车辆;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九、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挖掘、打桩、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