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2作者:李一老师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四)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特别规定)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