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3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社会服务机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体力、技能、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技能、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可以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获得志愿服务
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并告知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