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30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或者在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四十一条对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