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6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穴)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