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4:0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各盟市监管部门应当于公司解散和破产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金办发[200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