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08:42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消费者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拒绝受理或者对消费者的申诉拖延不处理的;
(二)在处理申诉中与经营者串通故意刁难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
(三)发现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未及时责令经营者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四)包庇、放纵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