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9:01作者:王华老师
法制办负责人:如何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是世界各国在制定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时面临的共同问题。我们在制定《条例》时同样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应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为此,我们对各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各种权利人组织、公益性机构、出版社、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到一些单位实地调研;赴国外考察;专门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一些国外专家的意见。《条例》涉及到许多网络技术问题,专业性很强。为此,我们专门请教了一些网络专家,并与他们一起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条例》尽量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努力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但也有一些意见,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目前还没有可行性,未予采纳。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我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还有人提出,应当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经出版,图书馆就可以马上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无疑会打击出版社出版新书的积极性;曾考虑在新书出版一定年限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但这样对出版社出版畅销书不利;又考虑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脱销作品,但实践中证明图书脱销比取得权利人许可还困难。同时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