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0:18作者:李天扬老师
地区人大工委法制科科长陈志刚介绍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依法促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这部《条例》,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疆各族群众也很关心,凝聚了各方各界的智慧和心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中央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俞正声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亲自批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条例》的制定进行了指导,提出具体意见。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条例》作为2016年深化民主法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多次作出批示、指导《条例》的修改。
“一部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中央领导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这在新疆乃至全国省一级立法活动中仅此一例,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陈志刚说。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历时半年多时间,是目前自治区立法史上调研次数最多、调研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明确了民族团结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共分六章60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