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08:37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