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9:20作者:王新老师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