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22作者:王华老师
这16种药品属“特药”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大病保险特药一共有16种,包括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剂)、达沙替尼、尼洛替尼,治疗乙型血友病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治疗结直肠癌的贝伐珠单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盐酸埃克替尼(7片装和21片装)、吉非替尼、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HER2阳性胃癌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治疗淋巴瘤的利妥昔单抗,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注射用硼替佐米,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地西他滨,治疗肢端肥大症、类癌的注射用醋酸兰瑞肽,治疗高磷血症的碳酸镧咀嚼片。
提醒
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特药待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积极实现与特药协议药店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在特药协议药店取药,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特药定点机构定期结算;在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协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参保患者先行垫付费用,再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发票及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核报;经备案同意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及相关规定享受特药待遇,超过特药医保结算价格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