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08:38作者:王新老师
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制度安排,可持续运行必须保证长期收支精算平衡。要做到这一点,缴费期、费率就要在一定贴现率水平下保持与养老金替代率和领取期间的平衡,而退休年龄是影响缴费期和待遇领取期长短的最大变量,也必然是影响待遇高低的最大变量,况且,平均预期寿命一直在延长,因此,制度必须建立待遇与退休年龄的高度相关关系。
1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改革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又可分拆成: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0.5%,和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也发给0.5%。前一部分,如果按前述方法改革,其中拐点的设立,分段计发比例是必须进行精算平衡测算的。而后一部分,不论退休年龄多大,均以0.5%比例计发,精算肯定是不平衡的。由于计发比例高,且不随退休年龄而改变,就造成退休越早,一生领取的基础养老金超过其缴费的贴现值越多。政策效果明显地鼓励早退休、提前退休,这不仅使制度不可持续,而且还起到了晚退休对早退休的共济效应,形成反向激励,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如何改革?原则是要在精算平衡原则下,根据不同的退休年龄和其对应的平均预期余命确定不同的计发比例,越早退休计发比例越低,越晚退休计发比例越高。如果假设年度工资增长率、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相同,根据现有政策参数,每年的计发比例就等于10%(现行单位缴费中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的部分)与退休时的预期平均余命之比,考虑到死亡在职人员的单位缴费进入了统筹基金,因此要再乘以死亡缴费人员对退休人员的共济系数。这样计算得出:参保人50岁时退休,其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的基础养老金每缴费一年仅能发给0.35%,而不是现行制度规定的0.5%;60岁时退休,才可发给0.51%;而如果65岁退休,应该发给0.653%。
当然,这一改革必然会使早退休者养老金的替代率降低,而要获得体面的退休生活,就必须延迟退休多缴多得养老金。这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根本保证。下一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更是必须进行的改革措施。
2与预期余命关联,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必须同步改革。但改革的前提是做实各地个人账户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获得追上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率。考虑到社会保险法已对政府承担“老人”和“中人”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隐性负债”做出了规定,在全国做实个人账户实施上并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