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8:33作者:王新老师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page]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