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49作者:三水老师
(三)逾期还款
1、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开始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2、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为了您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一旦产生违约记录,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3、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县级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同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及县级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
1、秋季学期开学报到后,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请按照学生处通知日期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本班生活委员,生活委员按附表逐一登记(一式两份),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将进行电子回执录入工作。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回受理证明,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2、下厂顶岗实习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各系书记安排专人通知学生,务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务于9月25日前交学生处。
3、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由学生处直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