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1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