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支出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