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养犬人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最高500元的罚款。
【解读】条例强化了对养犬人自律的要求,设专章规定养犬行为规范,其中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排泄物污染环境、弃犬管理、染疫犬只处置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重在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规范养犬。丁伟表示,立法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本市一些狗患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我们并不奢望,也无法期待法规一出台,就能一夜之间解决所有的“狗患”,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狗患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养犬管理等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法律与道德互相重叠的领域。目前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大多属于不文明行为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在这些领域,法律有时无法代替道德的作用。为此,立法在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确定了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原则。
收容、领养流浪狗须公安认可
【现象】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养犬人遗弃的犬,这些犬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不少市民认为应该组织一个团体去抚养,一些组织和民众也很愿意参与收容领养。
【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解读】允许和鼓励爱犬人士、行业协会等领养收容犬只,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措施,也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具体收容、领养工作,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