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48作者:李一老师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其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五十八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第五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十)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一)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擅自安装防盗窗、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
(十二)破坏屋面、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及时改正,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