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09:05作者:三水老师
(十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十四)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
第二十三条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刁难,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迫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税收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税收收入情况实施审计、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