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09:00作者:李一老师
(一)农药登记申请表;
(二)产品摘要资料;
(三)产品化学资料;
(四)产品质量抽检报告;
(五)毒理学资料;
(六)药效资料;
(七)残留资料;
(八)环境影响资料;
(九)产品标签、说明书;
(十)其他有关资料。
省农药管理机构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提交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向省农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农药检定机构批准:
(一)分装登记申请表;
(二)分装单位授权书或者协议书;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质量抽检报告;
(五)原包装产品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六)其他有关资料。
省农药管理机构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提交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农药登记费用,按照农业部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申请者承担。
用于农药登记的农药样品,由省农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未取得国家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禁止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内容一致。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农药广告的内容实施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包括:
(一)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
(二)已有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农药生产品种;
(三)农药分装企业从事制剂加工;
(四)农药分装企业或者农药制剂加工企业从事原药生产。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经省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新农药,应当在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后,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但生产国内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可以在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后办理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