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45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权利义务方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低保对象的相关义务,第二十九条详细说明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借鉴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对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根据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的不同,核查周期也有所变化,这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作了详尽分类。
修订草案还提出,将采取近亲属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低保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