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08作者:三水老师
3.扩大影响,营造氛围
借助全国助残日等各种时期及法制座谈会、研讨会和就业招聘会等各种时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树立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4.加强督察,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和残联按各自职能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督察,惩处歧视残疾人就业和在残疾人就业中失职的行为,奖励对残疾人就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积极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良好局面。
二、常见问题
1.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建立健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初步形成。上边也列举了2012年的两个数据,我不再一一赘述了。
但残疾人就业与国家总体就业状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不大,还有相当数量的就业年龄段、具备劳动条件的残疾人尚未实现就业;就业稳定性差,非正规就业占据较大比重;就业层次不高,大多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工作层面讲,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各项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2.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