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2.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3.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还是日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条例》出台于贯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会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2.《条例》出台于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多,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济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一千一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锐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