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49作者:王新老师
三、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军队住房配套改革逐渐明朗化。
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
主要用于个人购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
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