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2: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配置司法资源上,不应同样对待。对于认罪、轻微的简单案件,就可以用简单的方式处理。简单审理的同时,因为认罪态度好,也应从宽,“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就应该给他好处”。从诉讼原理和现实讲,都是一种客观上的需求。
顾永忠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在从宽方面有更明确的体现。像速裁程序一样,如果突破了现有法律,也需要经过立法机关授权。
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借鉴了“诉辩交易制度”。法律成熟的社会通常都有此项制度,我国虽然有宽严相济的政策,但需要出台详细的措施,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司法规律,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体现。
与之前的法定从轻、减轻相比,灵活性会更大,罪名也有可能变更,从宽的幅度和力度会更大。“当然,像特别重大的、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节非常恶劣的,不应适用这种制度。”高子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