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4 20:51作者:三水老师
看点3驾照被注销不用学习直接考试
意见提出,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同时,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驾照自学直考为什么长期不受某些人待见?背后原因无非是动了驾校的“奶酪”。虽说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但由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具有实质的行政管理权限,一些地方的驾校由此就成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监管人员赖以牟利的“白手套”。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容得他人抛弃驾校去自学并直接申请考试?
其实,对驾照自学直考来说,新出炉的《意见》并不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驾照自学直考。于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驾照自学直考本就没有法律障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倒是针对驾驶学习作出了具体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这一条款,过去常被认为是对驾照自学直考的变相否定。因为一般的自学者很难拥有一辆教练车,更别说要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范围内完成。
还有一些论者认为,驾考之所以不能鼓励放开,就是为了避免驾考沦为“马路杀手”。不少经历过驾校培训的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到有些驾校学习驾驶,基本已沦为“交钱买证”的一锤子买卖。这种公权力荫蔽之下的驾校培训腐败,才是“马路杀手”的摇篮。
所以驾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严管驾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严管公民的驾驶学习方式。驾驶是一项技能。通过自学或请亲戚朋友们教,考生同样能有效掌握这一技能。公民申领驾照,职能部门应考核的,并不是他受过什么样的培训,而是他是否达到了安全驾驶的基本标准。
当然,除了门槛的提升,责任也加强了。《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公安部、交通部更多关注“自己人”的责任,这就对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与公民个人的自由就如裁判员和运动员,各安其位的关键,就在于各方应找到裁判员或运动员的身份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