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18:25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组织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行政首长空缺时,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集体记一等功,不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度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公安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