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2:50作者:三水老师
【解读】陈广华:专营单位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专营单位对已交费用户或者共用部位停止服务,比如拉断电梯、小区路灯的电源等,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对已交费业主权利的侵犯。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
有严重失信行为,
一年内停止本市的服务资格
《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更加严格。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年内停止其在本市的市场活动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解读】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申曙光:《条例(草案)》共列出了8条失信行为,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规定移交资料等;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打击报复等,目的在于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契约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发现搭违建、占用公共场地等,要向相关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如果发现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读】韦昌明:这一条主要为了解决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违法搭建、违规装修、破墙开店、侵占公共通道、群租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罚则。
——关于政府监督检查
实名投诉物管违法行为,
要限时回复、依法查处
在《条例(草案)》中,专门设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要求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行为实名投诉登记、限时回复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投诉登记事项、投诉办理程序以及实名投诉保密制度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陈广华:《条例(草案)》确定了业主自治为主、政府适度介入为辅的方向,重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组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专营单位等五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旨在推进业主自治、强化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