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2:46作者:李一老师
为了做好《条例》立法的起草和审核、修改、审议工作,省侨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侨委、省人大法工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政协外侨委、致公党广东省委、省侨联也就《条例》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分别在广州、深圳、北京召开有著名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征询意见会,广泛听取了法律专家和著名律师的意见,并委托暨南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咨询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条例》做反复修改。由于充分依靠专家的智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条例》的质量。
南方日报:在维护侨益方面,《条例》体现了哪些特点?
林琳:我个人认为,《条例》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平等性。《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在涉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权益的基本原则;二是全面性。《条例》是现行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集大成,是至今为止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规;三是针对性。重点围绕侨胞最切身、最关心、最迫切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可行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条规定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找到依据,具有合法性。二是比较具体。对现实生活中问题较多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等权益的保护,以及侵权的处罚等,尽可能做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五是创新性。如华侨成立社会团体,华侨知识产权保护,华侨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华侨出国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都具有创新性,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