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2:02作者:王华老师
黄芳对法晚记者称,我国《刑法》第383条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犯罪。5000元至5万元,最高刑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5万至10万元,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规定从1997年以来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刑法》中,刑罚不可谓不重,但这些年来我国的腐败态势却日益严峻。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大多数地区,起刑点5000元的标准几乎都成了摆设,很少有人会因为贪污受贿5000元而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规定可以判到死刑的10万元,在一些地方甚至还不是起刑点,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立法权威。
造成这种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反腐败的深入,一个个被揪出的大老虎,贪污受贿数额动辄上亿元,科级干部贪污受贿数额过亿的也不少。而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是一个量刑档次,立法太粗糙,无法罚当其罪,而贪污受贿10万元和数十亿元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有天壤之别。
二是现在物价比1997年我国刑法颁布时涨了好几倍,固守当时的金额标准既不科学,也欠公平。
黄芳对记者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83条进行了修改,将具体数额修改为“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5000元的起刑点确实需要提高,但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相同金额在不同地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一样,因此,如何做到实质公平,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专家建议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罪范围
黄芳说,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理论界通常认为,“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安排子女就业、解决招工指标、提职晋级,乃至提供色情服务等等。
我国于2005年10月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第15条规定,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犯罪既包括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也包括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好处。这一规定大大拓宽了贿赂只是实体性财物的传统认识,将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均包含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