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2:01作者:李一老师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比较可知:第一、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代替了五千、五万、十万,而且量刑顺序、刑期长短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略为变轻。第二、增加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因而,总体上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在从宽。若最高法院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确定,比现有的金额高,则是变相提高了入罪门槛,是在审以及潜在贪官的福音乎?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追诉金额(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根据贪污规定处罚),是否要提高,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犯罪的各种金额都在提高,譬如盗窃、诈骗、敲诈罪金额都提高了,唯有贪污、受贿不变,不符合普遍性原则,故建议也提高,并参照走私罪的立法,删除具体金额,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弹性立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受贿的金额不应提高,有腐必抓。提高金额,是对贪官的宽待,等于容忍小贪官,且有的国家与地区,对于礼金的金额(超过礼金的为犯罪),也没有变动过。我的意见则是,修改此刑法重要条款,要听听民意,有无必要,再做决定不迟。其次,建议对受贿罪的结构做出科学规定,即参照唐律疏议,分为受赃枉法、受赃不枉法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钱,就是受贿,收钱没办事的是轻罪,收钱办事的是重罪。如此立法,一方面解决现在刑法受贿罪“收钱办事”的片面表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收受礼金罪”等床上叠床的立法。
延伸阅读
2015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审议,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实际。”“赞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委员们这样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表决通过。那么,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