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9 11:35作者:三水老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适用该条时,在数额上有限制规定,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是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至于该数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的数额为准还是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应以仲裁裁决的最终数额为准,理由为:一、因为劳动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而非“劳动者请求的数额”,因此,应当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确定为准。二、如果以劳动者请求的数额为准的话,因为劳动仲裁不收费用,劳动者不必考虑仲裁成本,实践中劳动者漫天提出仲裁数额的比比皆是,那么此条法律规定就等同虚设了;三、从本法立法的目的来看,是想通过设定“一裁终局”来达到减轻劳动者诉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来确定“一裁终局”的数额,显然与立法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