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3作者:王华老师
江必新还回应了近期有媒体报道的“上海将专设行政法院”一事,明确表示“这是一种误传”。
“我们没有安排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样一种打算。”江必新说,“但是,有一个安排,就是利用原来铁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还有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正处在试点阶段。这个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又不是一个完全的普通法院,它的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
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
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回答说,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此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夏勇说。
夏勇表示,行政机关还要配合“告”。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规定,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
“对行政机关来讲,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告’。”夏勇说,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从根本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