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16:52作者:李一老师
异地办理身份证领取须当场验指纹
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跨市或跨县(市)、区居住、工作、就学,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的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其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申请人相貌变化较大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仍需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短期出行人员,比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异地居住不满30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应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需要住宿和乘坐火车、飞机的,可向相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临时证明。
未满16周岁及无行为能力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确需上门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研究协调办理。异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当场核验指纹,原则上不得代领。
换领每张20元,补领每张40元
“省内异地”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跨区县、跨省辖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异地申请换领的,凭原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异地申请补领的,凭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申请办理。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申请、采集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证件、处理质量回馈等步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审核签发。
身份证受理点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为申请人拍摄相片、采集指纹信息。申请人应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上报省公安厅制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申请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同时交回旧证。
申请人在异地办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不变,换领每张20元,补领每张40元,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受条件所限,暂不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