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11:40作者:李天扬老师
贺一诚委员提出了有关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开支问题。行政费用是慈善机构的日常开支。究竟募捐的钱有多少用于行政支出,多少用在真正的慈善项目中了,是公众最关心的。
对这笔开支是否应当公开,草案尚未涉及。贺一诚委员建议增加“慈善组织公开行政费用开支”的规定。梁胜利委员进一步建议,对慈善组织成员的薪酬标准及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并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草案:以税收优惠措施激励慈善活动焦点: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决于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对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格外关注。可是,“有关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表述,又让她对这项激励措施能否落地打了个问号。
“‘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多大?如果这些不能够明确,难以落到实处。”何晔晖委员建议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激励措施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慈善学界、业界有一个强烈呼吁,就是希望这部法能够解决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对此,郑功成委员表示“很难”。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减免税收的种类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
审议中,多数常委会委员提出,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在于其税收政策。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特意查阅了相关资料,国发‘2014161号文明确: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2%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有30%的税前抵扣。而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
“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确实不够给力。”张崇和建议对目前的税收激励效果做进一步评估。
那么,是不是只要把税收激励措施规定好,我国的慈善事业就会有好的发展?
王胜明委员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郑功成委员说,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而且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减免税收。再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守住遗产与财产转移关,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地处置。因此,我国发展慈善事业,仅靠一部慈善法远远不够,单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些原则性规范也不行,还需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而且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