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22:38作者:才子老师
十八、户籍制度改革后,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吗?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城镇住房保障方面,在户口问题上已全面放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原城镇户口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十九、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
二十、哪些情形不能登记发证?
答:
1.土地权属及农房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什么是“一户多宅”?
答: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接受赠与、购买住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二十二、持居住证可以在当地申请低保吗?
答: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三、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答:可以。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十四、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