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23:22作者:三水老师
其实,公车改革并非自今日始。近年来,公车改革的试验在全国各地从来没有中断,平心而论,一些改革试点在设计之初是颇具创新意义的,其理念、其初衷、其方式,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广州的给公车装上GPS监控,沈阳的公车刷卡计费等等,可是,就实际效果和民众反应来看,却不如人意,一批试点的改革后纷纷夭折回潮。甚至有一些地方借公车改革之名,大肆发放公车补贴,严重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比如,刚刚曝光的陕西国企西安经发集团今年调整车补制度,正职最高每个月可以享受5300元的补贴,而2013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仅车补一项就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近5倍。
如果我们总结一下这些失败的经验,就不难发现,它们几乎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改革不彻底,留有后门,以至于后门成了正门;缺乏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使改革变成走形式;在一些制度的设计上不完善,考虑不周全等等。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公车改革已经形成“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要斩断这个循环,首先的一条,就是要釜底抽薪——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回过头我们再来看,当时媒体把关注点放在这里,就不难理解此项规定对公车改革的意义有多么重要。
细读《条例》的原文,“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一个明确而清晰的判断,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都要取消”之类的回旋余地。这意味着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败行为的载体,也消灭了在改革中存在后门的可能性,更大大降低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败的难度。
即使从经济的角度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能够节省下来的开支也是相当可观的。因为,公车维护的成本往往比社会车辆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由于是公款支付,浪费现象严重,如果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维修报账很可能会虚报、高报。
同时,《条例》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也进行了封堵,比如,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部门便可能从企事业单位“借车”,把企业的车变为他们事实上的公车。对此,《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比如,针对此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大肆发放车补的事件,《条例》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