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15:07作者:王新老师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我军聚集了一代又一代久经锻炼的老干部,他们是我党我军的宝贵财富。当他们达到服役最高年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服役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脱离原来的工作职位,休息调养,安度晚年,称为离职休养,简称“离休”。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项特殊的退休制度。国家对军队离休干部实行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安置原则。
1.干部离休的条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军职年满60周岁,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可批准离休。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离休。
2.干部离休的审批程序。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其批准权限,接任权限执行。在上报审批手续过程中,“填好《干部离职休养审批报告表》是个重要环节。这是确定干部离休后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给其建房、分房以及享受其他待遇标准的依据。因此,填表时要准确、具体、完整。有关内容一定要征求待离休干部本人的意见。发现与政策规定不相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3.离休干部的安置。在部队干休所安置是目前安排离休干部的主要形式。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人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可在部队干休所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离休干部个人要求在中等以下城市自己建房、购房的,由本人提申请,经军一级党委同意报军区批准后,办理个人建房、购房手续,可将建房费发给本人,所需“三材”按分配指标拨给,经费材料结余归已,超支不补。此外,按职级发给离休干部营具费。他们.的供给关系和组织生活可由驻地军分区、人武部或驻地军队干休所代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
离休干部安置去向的确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对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