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6)

更新时间:2018-10-08 10:11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党委政法委将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用意何在?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所以,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的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有利于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记者:关于通报制度,《规定》是怎么设计的?对哪些干预行为可以通报?由谁通报?怎么通报?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记者: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规定》在责任追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为了防止干预司法,今后还有什么改革举措?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四中全会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制度配套衔接,共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争取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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