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17:12作者:三水老师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其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负责。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和逃生演练;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是否配置简易消防器材;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第十条规定的处罚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