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5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3、注意事项
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1、查阅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须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2、查阅手续
(1)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委(含独立总支)盖章和负责人签名。
(2)公安、安全、检察、法院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应持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外省市需查阅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3)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写明档案材料出处及日期,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3、注意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取、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
四、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出具范围
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入党、入职、参军、考研、出国、调动等政审,各类背景调查等其他证明。
2、所需材料
存档凭证、单位介绍信、证明表格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