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5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查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K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代管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1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贵州大学档案馆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馆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