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0:54作者:王华老师
焦点 奖励
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于德志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四条,遵循奖励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奖励对象由原先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草案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奖励和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草案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草案取消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符的奖励措施,删去了给予放弃再生育夫妻奖励的规定。
焦点 社会抚养费
征收对象明确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
草案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征收对象,变更了计征基数。草案删去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向未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征收对象调整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将计征基数由原来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草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草案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生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焦点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于德志介绍,在改革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上,草案将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性规定,修改为由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草案取消与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规定不符的计划生育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