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5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种情形可自主安排生育
据了解,根据新修改的《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特殊家庭申请后可再生育
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但有些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仍有比较特殊的需要,而在新修改的《条例》,针对这些家庭的再生育需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新修改的《条例》指出,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包括七种情形: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