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04作者:三水老师
(十二)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十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四)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十五)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十六)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十七)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哈尔滨独生子女评定条件
以下提到的办理材料只是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相关内容梳理出来,标准办理条件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1、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提交其他相关辅证材料。
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指南
1、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