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1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结婚证
5、二寸夫妻照片一张
6、再婚者提供离婚民事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
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3、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计生办签字盖章(20天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20天内)。
注意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条件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签发的二孩生育证发至乡镇,并及时送发给申报者。
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