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1:35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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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及结婚证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前一子女生育证;
5、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需提供的有关证明;
①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单位和乡镇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提供双方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复制件证明;
③再婚夫妇要求再生育的,初婚一方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及未非法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情况证明,再婚一方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乡镇计生人出具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证明和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
④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收养登记证》;
⑤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依据滁州市病残儿鉴定组审批文件办理;
⑥残疾军人和因公(工)伤残人员要求再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残疾军人证和工伤证明鉴定书;
⑦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要求再生育的,需提供村、乡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⑧农村地区男到女方家落户要求再生育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口复制件及女方村、乡出具的女方无兄弟并且招婿结婚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