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21:24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招收士官的待遇
(一)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由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享受军属待遇。
(二)批准入伍前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三)应届大专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下士四档(2300元左右,在西藏服役另有较高的地区补贴),应届本科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比专科毕业生高一个工资档次。招收士官均享受部队提供给其他同类士官的生活、服装等共给待遇。
除每月工资外,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规定,享受相关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生活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职务津贴、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退役费,士官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四) 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上士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安置;服役未满上士服役年限,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七、有关要求